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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的理论
关键词:理论,产权,关于,成本,一个,权利,土地,这些,外部性,狩猎 未知
土地所有制的规模不经济越大,相互影响的邻里之间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将更倾向于选择合约安排。谈判成本和监察成本与依赖于所有制的规模的成本相比,土地倾向于由使这些成本最小化者拥有。
规模经济、谈判成本、外部性以及产权的改变可能被视为那种认为所有制倾向于是个人的事情,我假定大的公司在经营中的规模经济是一个事实,而且它也对通过从许多相等份额的购买者手中获得资本从而能更廉价地满足对等额资本的较大需求。当这些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规模经济时,资本的供应中就没有规模经济了。因此,对于许多“所有者”来讲,他们渴望形成一个股份公司。
但是,如果每个所有者都参与了公司必须作出的每一项决策,那末在公司经营中的规模经济将很快为较高的谈判成本所压倒。因此,在大多数决策中产生了一个控制代表,且在其中大多数情形中,一个小的管理团体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因此,有效的所有制即对财产的有效控制现在在法律上集中到了管理者手中。这是第一次的法律修正,由此承认了在获取规模经济时存在较高的谈判成本。
不过,在合股契约法下,所有制结构也产生了一些外部性的困难。如果公司失败,合股法将要求每一位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义务,直至他们的经营能力的极限。因此,管理性的所有制事实上对股东产生了很大的外部效应,如果产权保持不变,这一外部性将使得经营者在从富有的个人那里获取等额资本时极其困难。尽管这些人可以从其他股东那里获取赔偿,但是诉讼的成本将会很高,因此,第二项法律修正是有限责任,它被用于降低这一外部效应,事实上的管理所有制和有限责任的结合会使经营的总成本最小。股东实质上是等额资本的出借者,而不是所有者。尽管他们确实参与了关于企业合并之类的不寻常的决策,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是他们的股份,而不是公司,所有制的控制意义,再度成为一般的个人的事情。股东拥有他们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或少数其他头头则行使对公司的控制。
为减轻管理决策对股东的影响,即使这种所有权形式下的外部性的影响最小化,也需要对权利作进一步的法律修正。与合伙制法不同,股东可以在事先未得到其他股东的许可或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出售自己的股权。因此,如果股东的偏好与管理者的偏好不再保持一致,股东的退出是很容易的,这种“应急出口”极其重要,并由此引致了有组织的证券交易,由交换和竞争性的管理集团提高了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一致性,这有助于使与公司所有权结构有关的外部效应最小化。最后,有限责任使得股份的购买者不需要详细地审查公司的责任和其他股东的资产,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股份的成本,这些责任只是在每一股份的价格上会对购买者产生相反的影响。
在土地所有制的范例中,所有制归于个人与一个人的所有制同所有成本最小化相一致的这种双重倾向十分明显。这一范例可以被延伸地应用到公司,但是还不清楚的是这一范例到底有多广的应用。考虑版权和专利问题,如果一种新的思想为所有的人随意占用,如果存在对新思想的共有权,人们就缺乏发展这类新思想的激励,这些新思想所产生的收益也不能集中到发明者手中。如果我们将某些程度的私有权扩展到发明者,这些思想将会以更快的速度涌现出来。但是,私有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他们只对其他人的效应视若当然。一种新的思想可能使一种旧的思想过时,它也可能使另一种旧的思想更有价值。这些效应不会被直接考虑进去,但是它们可能会通过市场谈判而引起新思想的发明者的注意。所有的外部性问题都与土地所有制例子中所产生的问题极其相似,相应的变数是相同的。
我在本文所表明的是一种关注产权问题的方法,但它的意义还不仅仅如此。它也是一种关注传统问题的不同方式。我希望这一方法将能够阐明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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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1-15 | 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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